刑法227條廢與不廢?!之我見

日前第13屆同志大遊行中人民民主陣線提出「兒少性無罪,廢除刑法227條」議題持續延燒,全國家長會、全國家長團體聯盟、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等團體,紛紛站出,共同呼籲反對廢除,以落實對兒少的保護。在各網站論壇中也不難見到此議題對家長們引起的心理恐慌,「我的孩子被糖果拐走了、被侵犯了,加害人無罪?如果惡人用糖果或是其他利益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,兒童接受了,視為無罪」、「嬰兒點頭就可以性侵他嗎?」、甚者有人質疑「性仲介」是否將因此大幅增加等等。

然而究竟何謂刑法227條?其為1999年4月23日起增訂的法律條文,正式的條文在《中華民國刑法》「妨害性自主罪」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,如下。

第 227 條  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 227-1 條  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C0000001&FLNO=227

其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是有罪的,不論其為出於自願與否。另考量兩者皆為未成年人時,可能因好奇或互有情意而嚐禁果,故有刑法227-1條的出現,也是俗稱兩小無猜條款。

刑法227條廢與不廢之間,就我個人想法,應從個體權利與責任該是相對存在的角度來切入。以目前臺灣法律觀點來看,《刑法》規範個體年滿18歲要負完全責任,而《民法》則是年滿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。而「自主權」定義往往指的是個體有能力作出理性成熟的、不被脅迫的決定,依此名詞界定來看,追求性自主的前提,應當是個體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,意即享受「性」的同時,隨「性」而來的結(後)果,如懷孕後養育下一代,就須能完全承擔。然而在個體法定成年之前,言行若有不當而造成他人身心權益受損,其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仍須共同承擔其結果。因此,我覺得刑法227條不適宜貿然廢除。

而在孩子全然面對「性」權利和責任之前,對於處於學習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說,學習是再理所當然不過的權利了,師長更是背負著責無旁貸的教育責任(義務),適當的與孩子談性,給予正確的性觀念、加強情感教育、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等等,等待對性的認知與情意基礎打穩了,能完全承擔責任的年齡到了(當然最好是心智也成熟了),一切就水到渠成了,面對性也才能真正的擁有自主。<3

 

參考資料

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,【會後新聞稿】刑法227條之修法建議:兩小無猜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?-兩小無猜以性平法取代刑法,2015年11月18日,http://www.coolloud.org.tw/node/83964。

婦女新知基金會,聲明本會對廢除刑法第227條之正反雙方意見的回應,2015年11月10日,http://www.awakening.org.tw/chhtml/news_dtl.asp?id=1158

鄧筑媛,刑法227的廢與不廢?都是千萬難,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1110/729782/

呂秋遠,刑法227條的存廢,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blogs/society-watch/%E5%88%91%E6%B3%95227%E6%A2%9D%E7%9A%84%E5%AD%98%E5%BB%A2-045522458.html

何宇軒,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?(上):跟青少年性交,兩情相悅也犯法?http://www.civilmedia.tw/archives/3934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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